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 (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住宿费用)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3. 申请住宿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记载有住宿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果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将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住宿申请不适用本条款时。
  • 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的;。
  • 欲住宿的人为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伙成员的;。
  • 欲住宿者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 欲住宿者因烂醉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有明显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言行,或有此可能时。
  • 申请住宿的人,对预约的房间,隐瞒转卖或收费介绍等谋求自身利益的目的而申请时。
  • 符合旅行业法或都道府县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规定情形的。

第6条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将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但是,认可公共交通工具的不通和延迟,以及其他不能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不得已的事情时,不在此限。

第7条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团体或者关系人、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 暴力团或者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的;。
    • 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伙成员的;。
    •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符合长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情形的。
    • 住宿客人因烂醉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
    • 在客房内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15:00到次日10:00。※根据方案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在同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列出的额外费用。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会通过各处的布告、客房配备的电视等进行介绍。
  2.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

第12条 支付费用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3. 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根据消防法令定期进行防火对象检查,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企业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将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一事,如果没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 寄存物等的处理

  1. 本酒店谢绝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寄存。贵重物品等请使用客房配备的保险柜。另外,关于保险箱内的物品,由住宿客人自行负责管理,本酒店不承担寄存的责任。
  2.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不赔偿其损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得到本酒店的理解时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2. 在前项情况下,行李的领取以住宿者姓名及住宿日期与预约信息一致,且未包含现金、贵重品、易碎品、危险品、生鲜物品 (需冷藏、需冷冻品) 及其他本酒店认为不适合保管的物品为条件。
  3. 本酒店可以拒绝接收不符合前项条件的行李,对于其内容物的变质、丢失、被盗或其他损害概不负责。
  4. 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现金或贵重物品 (*) 被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将联系相关物主并请求其指示。但是,在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判断所有者的情况下,原则上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之后交给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将在两个月后处理。另外,关于遗失物品中的饮食,从卫生的观点出发,在发现当天会进行处理。另外,香烟类、杂志以及其他类似的消耗品将在退房后的第二天进行处理。

    ※“现金/贵重物品”是指担心第三方滥用的物品,如钱包 (现金),信用卡,相机,手机,手表,贵金属,预付卡,许可证,保险卡等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5. 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7条 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在使用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厦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厦均将场地出租,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第18条 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19条 宠物的使用

  1. 身体残障者辅助犬的使用
    使用导盲犬、服务犬及导听犬 (以下称为“辅助犬”) 的住宿客人,需了解以下事项后再入住本酒店。
    • 入馆前,可能会要求出示身份证 (认定证) 。
    • 如果认为有可能对馆内造成损伤,或者有可能给其他的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限制进入。
    • 由于导盲犬,本酒店发生损伤及污损等损害时,其清扫、修缮所需的实际费用,将按照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进行赔偿。
    • 请遵守身体残障者辅助犬法中规定的规定。
  2. 一般宠物的同行住宿
    • 与辅助犬以外的动物 (以下称为“宠物”) 一同住宿时,需同意本酒店制定的“宠物同行住宿规定”,并使用指定客房。
    • 携带宠物入住,仅限事先预约时提出申请,且本酒店同意的情况。
    • 原则上禁止携带宠物进入餐厅、大浴场及其他本酒店指定的公共场所。(※有笼子使用等特例时记载其内容)
    • 客人在酒店内 (客房外) 移动时,应遵守本酒店的指示及使用规则,如放入笼子或系上链条等。

第20条 免责声明

使用本酒店内的电脑通信时,由住宿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另外,由于本公司认为不适合使用电脑通信的行为,给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第21条 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住宿合同由住宿客人公开的个人信息,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第22条 首选语言

本条款和条件用日语和英语制作,如有任何差异,以日文版为准。

第23条 支付费用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第2条第1项及12条第1项关系)

细目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1)住宿费 [房费]
(2) 服务费 [ (1) ×10%]
额外费用 (3)追加饮食及其他利用费用等
(4) 服务费 [ (3) ×10%]
税金 (5)包括消费税、当地消费税、入浴税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预约
取消日期
个人 团体
不过夜 100% 100%
当天 100% 100%
两天前 50% 100%
三天前 50% 50%
7天前 20% 50%
14天前 -% 30%
30天前 -% 20%
60天前 -% 10%

备注

  1. %是违约金与住宿费的比率。
  2. 根据住宿计划,可能会有所不同。住宿计划中设定的政策优先。
  3. 团体适用于每天使用8间以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