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執行。
-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用 (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住宿費用)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 申請住宿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記載有住宿者姓名、住阯、電話號碼等的住宿者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 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果有余額,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 根據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4條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答應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 住宿申請不適用本條款時。
- 因客滿導衹客房不寬裕時。
-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或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的;。
-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的;。
- 欲住宿的人為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夥成員的;。
- 欲住宿者對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員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 欲住宿者因爛醉等可能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時。有明顯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的言行,或有此可能時。
- 申請住宿的人,對預約的房間,隱瞞轉賣或收費介紹等謀求自身利益的目的而申請時。
- 符合旅行業法或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6條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此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本酒店將根據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本酒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在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僅限於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 若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8時 (提前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將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但是,認可公共交通工具的不通和延遲,以及其他不能歸責於住宿客人的不得已的事情時,不在此限。
第7條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團體或者關係人、其他反社會勢力的;。
- 暴力團或者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的;。
- 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夥成員的;。
- 住宿客人對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員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符合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的。
- 住宿客人因爛醉等可能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時。有明顯影響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時。
- 在客房內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 住宿登記
-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從15:00到次日10:00。※根據方案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在同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列出的額外費用。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規定的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本酒店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會通過各處的佈告、客房配備的電視等進行介紹。
-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
第12條 支付費用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時,在前臺進行。
- 本酒店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 本酒店的責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 本酒店根據消防法令定期進行防火對象檢查,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企業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時,將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一事,如果沒有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
- 本酒店謝絕現金及貴重物品的寄存。貴重物品等請使用客房配備的保險櫃。另外,關於保險箱內的物品,由住宿客人自行負責管理,本酒店不承擔寄存的責任。
- 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未寄存在前臺的貴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不賠償其損失。
第16條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得到本酒店的理解時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 在前項情況下,行李的領取以住宿者姓名及住宿日期與預約信息一衹,且未包含現金、貴重品、易碎品、危險品、生鮮物品 (需冷藏、需冷凍品) 及其他本酒店認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為條件。
- 本酒店可以拒絕接收不符合前項條件的行李,對於其內容物的變質、丟失、被盜或其他損害概不負責。
- 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現金或貴重物品 (*) 被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將聯係相關物主並請求其指示。但是,在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無法判斷所有者的情況下,原則上包括發現日在內保管7天,之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將在兩個月後處理。另外,關於遺失物品中的飲食,從衞生的觀點出發,在發現當天會進行處理。另外,香煙類、雜誌以及其他類似的消耗品將在退房後的第二天進行處理。
※“現金/貴重物品”是指擔心第三方濫用的物品,如錢包 (現金),信用卡,相機,手機,手表,貴金屬,預付卡,許可證,保險卡等有一定價值的物品。
- 在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 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在使用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廈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廈均將場地出租,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第18條 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第19條 寵物的使用
- 身體殘障者輔助犬的使用
使用導盲犬、服務犬及導聽犬 (以下稱為“輔助犬”) 的住宿客人,需了解以下事項後再入住本酒店。- 入館前,可能會要求出示身份證 (認定證) 。
- 如果認為有可能對館內造成損傷,或者有可能給其他的住宿客人帶來睏擾的情況下,有可能會限制進入。
- 由於導盲犬,本酒店發生損傷及汙損等損害時,其清掃、修繕所需的實際費用,將按照第18條 (住宿客人的責任) 進行賠償。
- 請遵守身體殘障者輔助犬法中規定的規定。
- 一般寵物的同行住宿
- 與輔助犬以外的動物 (以下稱為“寵物”) 一同住宿時,需同意本酒店制定的“寵物同行住宿規定”,並使用指定客房。
- 攜帶寵物入住,僅限事先預約時提出申請,且本酒店同意的情況。
- 原則上禁止攜帶寵物進入餐廳、大浴場及其他本酒店指定的公共場所。(※有籠子使用等特例時記載其內容)
- 客人在酒店內 (客房外) 移動時,應遵守本酒店的指示及使用規則,如放入籠子或係上鏈條等。
第20條 免責聲明
使用本酒店內的電腦通信時,由住宿客人自行負責。在使用計算機通信的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務中斷,對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另外,由於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使用電腦通信的行為,給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損失時,需要賠償損失。
第21條 個人信息保護
根據住宿合同由住宿客人公開的個人信息,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進行管理。
第22條 首選語言
本條款和條件用日語和英語制作,如有任何差異,以日文版為準。
第23條 支付費用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第2條第1項及12條第1項關係)
| 細目 | ||
|---|---|---|
|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 (1)住宿費 [房費] (2) 服務費 [ (1) ×10%] |
| 額外費用 | (3)追加飲食及其他利用費用等 (4) 服務費 [ (3) ×10%] |
|
| 稅金 | (5)包括消費稅、當地消費稅、入浴稅 |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
預約 取消日期 |
個人 | 團體 |
|---|---|---|
| 不過夜 | 100% | 100% |
| 當天 | 100% | 100% |
| 兩天前 | 50% | 100% |
| 三天前 | 50% | 50% |
| 7天前 | 20% | 50% |
| 14天前 | -% | 30% |
| 30天前 | -% | 20% |
| 60天前 | -% | 10% |
備註
- %是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率。
- 根據住宿計劃,可能會有所不同。住宿計劃中設定的政策優先。
- 團體適用於每天使用8間以上的情況。